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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2页(258字)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

共14条。主要内容:(1)民用机场由民航局归口管理,机场使用许可证向民航局申请审批后颁发,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国际机场应具备国际通航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民用机场土地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飞行安全,机场环境保护,机场各项收费。(3)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飞行条件恶化,民航局可给予警告、暂停使用、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对主要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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