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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损失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7页(289字)

邮政企业对用户在交寄邮件、汇款后1年内提出的查询,在规定期限内查复无结果应赔偿或采取的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应按规定赔偿和补救,挂号邮件按规定金额赔偿,保价邮件按保价金额赔偿,非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价值在规定限额内赔偿。对平常邮件损失、由于用户责任造成的损失、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用户交寄1年内未查询又未索赔等情况,邮政企业不负责赔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争议,由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不服者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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