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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1页(395字)

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为特别管理区或县级风景城市、文化城市,对旅游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

我国旅游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管理、分散经营”的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旅游局,其任务是统一管理全国旅游事业,组织贯彻实施旅游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计划,制定旅游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旅游组织的业务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设立相应的旅游局或其他名称的旅游主管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机关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事业。

这一管理体制要求对旅游事业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纪律、统一协调,在此前提下各级旅游管理机关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做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办好旅游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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