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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8页(352字)

即校(院)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是校(院)长对学校(院)全面负责的工作制度。

校(院)长是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办学机构管理部门任命的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校(院)长对外代表校(院),对内负责全面的行政工作。

校(院)内的中国共产党组织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校(院)长和整个学校(院)工作起监督和保证作用。校(院)长的职责主要有:(1)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2)领导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领导和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生产劳动;(4)关心教师、学生、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5)管理学校(院)的人事工作;(6)管理学校(院)的校舍、设备和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副校长协助校(院)长分管上述工作,并对校(院)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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