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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0页(392字)

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共6章28条。主要内容:(1)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2)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3)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4)必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5)必须配备规定数量的图书,并应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和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6)建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7)对学校名称、审批验收、检查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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