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2页(425字)
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所作的审查,是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必经程序。
我国的专利审查一般有3种形式:(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具备必要的文件及手续;(2)实质审查,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3)延期审查,在接受申请后将发明公布一段时间(一般为18个月),根据群众的意见和申请人修改补充的情况,再行审查。经审查不符法定条件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后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但对有异议的,应就异议部分进行实质审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专利审查制,可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