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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5页(551字)

对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制裁手段。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义务的,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例如,有人为了保持自己目前的技术优越地位,购买比自己更先进的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却将该项技术搁置不用,主观上垄断技术就是故意不实施:有人明知某项专利的实施,对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但专利人自身实施能力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的急需,然而他为了维护自己垄断地位,不给他人实施权,即成为不充分实施;在这几种情况下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申请准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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