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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8页(617字)

1987年1月20日发布。

共12条。主要内容:(1)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的、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目前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

(2)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业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业务,其收入的分配由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协商。(3)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后的科研、设计机构为主进行。(4)支持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和加强中间试验基地,从事中间试验所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进入大中型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技术开发所得和转让技术成果所得,可暂免征所得税。

(5)企业或企业集团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6)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的经费逐步由相应的企业或集团承担;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作他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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