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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3页(661字)

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

共6章36条。主要内容:(1)科学技术档案是指在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2)各单位都应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工作之中。任何部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均不能验收。

(3)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3种。更改、补充图纸和借阅、复制,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应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并根据上级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4)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建立专业档案馆,大中城市应建立城市基建档案馆,均作为科技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或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

各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5)对科技档案干部的基本要求等作了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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