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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9页(446字)

根据文化部1986年10月8日《关于举办中国艺术节的决定》而举办的国家级艺术节。

它是对我国优秀艺术作品的检阅,也是艺术工作者相互竞赛、切磋技艺、交流经验和进行国际艺术交流的场所。《决定》对中国艺术节的各种艺术形式、举办单位、领导机构、剧(节)目的推荐与评选、获奖作品的出版以及经费等事项提出了意见。1987年8月19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使用中国艺术节节徽名称的通知》,规定中国艺术节节徽及“中国艺术节”名称中外文文字的所有权属中国艺术节组委会,除新闻报道外,未经组委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经组委会同意使用的节徽与产品结合形成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中国艺术节组委会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国艺术节节徽及名称的使用进行审查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予坚决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中国艺术节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一届中国艺术节1987年9月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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