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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文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0页(357字)

根据1987年2月3日文化部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指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其定级标准如下:(1)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2)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3)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4)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某一区域性的非主要文物。(5)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俗文物。(6)反映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的作品,或艺术、工艺水平较高,但损伤较重的作品。

(7)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8)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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