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管理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5页(576字)
对考古发掘工作进行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为了完善报批制度,文化部于1983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的通知》,规定,先申报,经审查同意并领取证照后,始得进行发掘。自批准开工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工者,文化部可以撤销其发掘证照;如发现违背发掘工作规程的,可责令暂停工作进行整顿,必要时亦可撤销其发掘证照。
为了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1984年5月10日文化部发布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这规程共7章19条,对考古调查,考古钻探,遗址发掘,墓葬发掘规定了具体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对发掘资料的整理、发掘报告的编写和发掘资料的管理等作了规定。
规程还备有附录,包括遗址记录要点,田野考古工作各种表格的式样,以及测定标本采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