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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9页(381字)

1987年2月9日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1)有条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其他文化场所,对内开放的宾馆、饭店及展览馆等,可举办向群众售票的营业性舞会。大中城市中的大宾馆、大饭店、国际俱乐部等,可以举办对外宾(含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开放的营业性舞会。

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营业性舞会,但要从严掌握。(2)开办营业性舞会(厅),须报经所在市区、县以上文化主管机关批准,经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安全审查合格,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营业性舞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无论是对外宾的,还是对内宾的舞会,均不许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对舞会(厅)的经营活动和治安管理有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法活动,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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