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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1页(383字)

1986年11月10日文化部发布。

共5章16条。主要内容:(1)美术馆是造型艺术的博物馆,是具有收藏美术精品、向群众进行审美教育、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等多种职能的国家美术事业机构。

美术馆是永久性的文化机构。

美术馆及其藏品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毁坏或处置。(2)美术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各职能部门在馆长领导下,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对于认真贯彻本条例,有开拓精神,成绩显着者应予奖励;对于违背本条例,经教育不改者应予批评或其他处分;对于贪污、盗窃藏品,或玩忽职守,造成珍贵藏品或珍贵设施损毁或其他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美术馆(或艺术博物馆)。本条例自1986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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