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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3页(396字)

负责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组织。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成立省、自治区级、地区(自治州、市)级和县(市、市辖区)级3级鉴定委员会,直辖市成立市、区(县)2级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能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接到申请或受委托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病案,认真审阅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对事故是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判定,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事故处理的依据。军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也可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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