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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8页(296字)

我国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人员。

我国实行药品监督制度,药品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同级人民政府对他们审核后发给证书。药品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必要时可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应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帮助并督促改进。对不合格的药品、假药或劣药,有权停止其出厂、销售、使用,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药品监督员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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