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2页(397字)
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
主要内容:(1)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每类分为5级,分别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以上两级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有合理的结构比例。(2)规定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的基本业务条件和担任下一级技术职务的工作年限。(3)各级卫生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4)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地方上负责具体实施条例的机构。(5)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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