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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5页(648字)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体育行政事务所进行的决策、指挥、控制、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县级的人民政府,均设立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体委,分别管理本地区的体育行政事宜。国家体委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其任务是:(1)管理该委员会所属各单位和领导地方各级体委的工作;(2)指导、配合各有关部门在体育方面的工作,负责检查对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关于体育运动问题的决定的执行情况;(3)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提高运动员技术水平的工作;(4)制定和批准各项运动竞赛规则,举办全国性的运动竞赛,批准各项运动的全国性的成绩和新纪录;(5)负责体育方面的国际联系;(6)审查和批准体育运动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材;(7)组织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和体育宣传工作;(8)协同有关部门培养体育师资和专家;(9)协同卫生部门组织体育运动的医务监督;(10)规划体育场馆的建设;(11)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条例,制定授予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体育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奖章、纪念章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国家体委设办公厅、群众体育司、训练竞赛一司、训练竞赛二司、训练竞赛三司、训练竞赛四司、足球办公室、国际联络司、科教司、宣传司、计划司、干部司、政策研究室、综合办公室、审计室、后勤服务部、保卫处等工作机构。

直属单位有训练局、体育报社、体育科学研究所和各训练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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