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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7页(469字)

根据运动员技术水平的高低而授予不同等级称号的制度。

1956年由国家体委制定并公布施行,1958年和1963年先后两次作了修订,1966年以后一度中断施行,1978年恢复施行并公布新修订的试行草案,1981年国家体委正式颁发《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草案作废。1984年重新修订颁发。目的是鼓励运动员刻苦锻炼,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6个技术级别: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少年级运动员必须在17周岁以下。

国际级运动健将授予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及在正式国际比赛中,成绩达到世界水平的运动员。凡是在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由国家体委制订和公布。

每4年修订公布1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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