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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9页(890字)

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各级行政管理机关。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国务院设置的主管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工作部门。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原属于文化部管理全国电影事业的任务和职责,划归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

广播电影电视部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鼓舞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支持人类进步事业。管理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逐步完善宣传手段,努力实现技术装备的现代化。

其主要职责是:(1)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国内外的宣传工作。(2)领导中国唱片公司和广播出版社的录音录像制品、图书、杂志的出版发行,以及中国广播艺术团的节目创作。

(3)指导地方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如组织贯彻中央对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的协作和节目交流。(4)管理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如拟订关于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组织编制有关发展规划;管理并审批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专用节目传送手段的设置或撤销,并指配频率和规定功率,指导和协调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业生产、电台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统计和专用器材设备供应等业务工作。(5)领导和管理部直属单位的干部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生活条件。

(6)主办和归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外事工作。

(7)归口管理全国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置广播电视厅(局),具体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影基地之一,除设置广播电视局以外,还专门保留电影局的建制和机构,由该局具体管理电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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