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1页(944字)
文化部、海关总署根据1980年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制止滥放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的精神联合制定,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共9条。主要内容为:(1)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属于非商业性影片,应予免税;属于非商业性影片,进口后经过批准在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2)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的资料影片,属于非商业性影片,海关凭该馆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免税放行。(3)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的专业性纪录、科教影片,属于国务院系统的单位进口的,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审批;属于地方单位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有关批准文件和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核查免税放行,并将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一份转送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3)外国、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团体或个人运进给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故事片,凡属国务院系统的单位接受的,须经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属地方单位接受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电影局)审批,并抄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接受单位应当将接收的影片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统一保管。如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可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该馆提取,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
借鉴后仍送回该馆保管。(4)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同胞等邮寄或者入境随身携带属于赠给我国个人作为业务参考的科教影片,海关应准许进口。
属于赠给我国个人的故事片,一般不准进口,海关予以退运。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工商企业派来我国的常驻人员和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的影片,按海关现行有关规定办理。(5)合拍影片的进口,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6)对违反规定进口的或走私进口的影片,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没收的影片,凡有保留参考价值的,可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交中国电影资料馆保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