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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运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0页(517字)

内河航运中经有关部门受理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并请求处理的事件。

包括索赔和理赔两个环节。索赔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如托运人对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托运人对货运事故索赔案件,应按期向到达港(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应向起运港)提出赔偿要求,随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理赔是有关部门对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如水运部门对物资单位提出的货运事故赔偿要求的受理和处理。受理索赔要求的港口,应抓紧处理货运事故的赔偿,对物资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当受理港判定货运事故属于水运部门的责任时,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船或港),责任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受理港可对外赔偿,责任单位不能拒付。负责受理索赔要求的港口,在审查物资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后,除对属于水运部门的责任造成的事故损失须主动承担责任并主动赔偿外,如果确定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水上救助、货物本身性质、包装缺陷、包装完整但内容不符,以及其他属于物资单位责任等所造成的,而不应由水运部门承担责任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拒赔理由和根据通知索赔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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