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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复制图书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6页(473字)

1982年5月20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影印、复制图书的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为;(1)中国书店、上海书店在当地出版行政机关的领导下,根据读者的需要,可以影印和复制部分流传稀少,较为珍贵的古旧书。其它各地古旧书店原则上不再开展影印、复制图书业务;如确有必要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局批准。(2)凡经批准开展影印、复制业务的古旧书店,都应开列选题,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局批准后才能印制,同时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国家出版局备案。影印、复制的古旧书须标明“××书店影印(复制)”字样,以区别于一般出版物。需内部发行的影印古旧书,必须在封底和版权页上标明“内部发行”字样,按规定范围发行。(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文书店不搞影印、复制图书业务。(4)港台版书、进口的中文书和现代社会科学作者的作品,一般不影印、复制。特别对港台版书的影印、复制,更需从严控制。(5)除影印、复制国内出版的古旧书外,其它的影印书均内部发行,书店不公开宣传,门市部也不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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