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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19页(535字)

指中国现行的对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货物、旅客,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项附加费收入)所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所得税的合称。

根据1974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纳税人是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货物、旅客的承运人。纳税人应在轮船离开起运港口前,及时向港口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征税规定暂行实施办法》、1982年《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以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外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都应当缴纳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统一税附加。根据计算,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每次运载客货运输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负担率按客货收入额计算,所得税为1%,地方所得税为0.5%,再加上工商统一税2.5%和工商统一税的地方附加0.025%,综合负担率为4.025%。为简化征纳手续,可以按照该综合负担率计算征收上述税款。对与中国签订有《海运协定》或在其他协定中有相互减税、免税条款的国家轮船,签订有互免轮船运输收入税协定,或办理了互免轮船运输收入税换文国家的轮船,应按协定或换文中的条文规定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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