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44页(182字)
日本在明治维新废除贡纳后,于1873年(明治六年)颁布的改革田赋的法令。
主要内容是:1.地税不按土地收获量而按地价征收,并以现金代替实物;2.税率为地价的3%;3.地税一律由土地所有者缴纳。该法对田赋虽有“改革”,但最后仍转嫁给农民。1931年(昭和六年),改按土地租赁价格征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法仍继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