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所得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8页(265字)
中国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以后,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就其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税率所计征的税。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从1983年开始征收,1984年10月又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重新划分了企业大中小标准,并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国营小型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其他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 0%,最高一级税率为55%。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55%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