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2页(694字)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茶叶征收的一种产销税。
唐朝初年,茶没有税。唐德宗建中三年(782),根据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对茶等征1/10的税,以作为常平本钱。以后,因收税不多而停征。唐德宗贞元九年(793)春正月,又征茶税。
在产茶州县的山场和商运要路,把茶分为三等,估价收税,税率为1/1 0。穆宗长庆元年(821)九月,当时国库已经空虚,但却要在宫中建造百尺楼,而且费用很大,于是,增加天下茶税,每百钱增50文。文宗大和九年(835),下令茶户将茶树移植官场,茶叶产销全由官府垄断。宋代的茶法,变法较多,宋初对茶采用专卖制度,园户(种茶人)制茶要缴纳茶叶,余下的茶由官府收买(先给茶钱——本钱,然后缴茶还本),批发给商人销售。
宋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停止官给本钱,任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商人只须向官输钱(息钱)。嘉祐时(1 056——1063)改向园户收租,向商人征税,茶专卖制度废除了。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行“茶引法”,商人交款(茶款和税)领“引”(商人购运茶叶的特许证),凭“引”卖茶(参见“茶引”条-编者)。运销数量和地点都有规定,是政府统制下的商人专利办法。
元、明、清各朝沿用此法未作改动。只是政府积北洋政府茶税有正税、杂捐、厘金和出口税等。
1931年,国民党政府免征出口税并裁去茶厘,但各省仍用其它名目征收。1942年,茶税为统税中的一个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茶税制废除,茶叶成为货物税——工商税的一个税目。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以后,茶叶属产品税中的一个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