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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减免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6页(337字)

中国农业税减免的一项规定,是国家为加快农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特定的减免税措施。

农业税的起征点,按照每人口粮的多少,参照每人平均收入的多少来核定。口粮标准:以村、组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杂粮和水稻的地区,适当低于水稻地区,高于杂粮地区。

分配收入水平,原则上按相当于口粮标准的金额核定。

口粮、收入水平在起征点以上的村组,因缴纳农业税而使口粮水平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也酌情给予减征照顾。

起征点减免同社会减免有相同之处,但减免的面和减免的税额则要大得多。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

但对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社会减免中给予照顾。见“社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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