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海关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68页(39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1年制订的对有关海关问题的法律试行规定。
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共8篇19章21 7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组织、任务和职权;进出国境货运、过境和转运货物的监督;进出口货物的保险、征税、保管和放行;国际邮递物品的监督、报验、征税和放行: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等都作了规定。旧中国从来没有海关法,从1859年中国海关落入帝国主义国家手中后,直至新中国建立前,海关的法规只是由外籍总税务司随意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全部海关权力,暂行海关法的颁行反映了新中国海关的独立精神,保护了国家经济的发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