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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合一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99页(963字)

中国对国营企业税收和利润合并交纳办法的简称。

1959年1月,财政部指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宝市、辽宁省锦州市等七城市进行税利合一试点工作。有些省也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税收和利润合并交纳的方案(草稿)》搞了试点。税利合一主要内容是:1.试点范围是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2.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地方各税都停止征收,把这些收入同企业利润合并起来,扣除企业利润留成额(公私合营企业还另外扣除定息),按企业计划利润额交库。3.交款期限,参照纳税期限的规定办理,工业一般按次,按一日、三日、五日、十日交纳;商业一般于每月十五日、三十日各交纳一次。4.利润留成,以1958年企业实际利润留成额作为基数,再按税利合一后计划利润额换算的一个新的留成比例,企业产销、成本、利润情况变化较大的,则通过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企业留成比例。

同年五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议根据试点城市的普遍反映,税利合一弊多利少。

经研究决定,停止税利合一试点工作。

在这次税利合一试点中反映的好处是:简化手续,节省人力,对使用税率多的企业尤为明显。由于不再征税,彻底解决了工商税制上存在的批零划分、亦工亦商、简单加工与复杂加工等复杂问题。同时,企业由于税利合一后,税收列入财务指标,税利统一考核,比较关心整个盈利完成情况,税企双方的联系和协作也较以前密切。

税利合一发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物价方面。税收历来是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起一定的配合或制约作用。税利合一后,这种作用消失了,企业自行调价的幅度放宽了,在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出现企业自行降价、提价的情况。同时,包销产品一般是工商分利(工业7成,商业3成),原来工业缴纳的税收30%转移到商业上去了,商业利润增大,工业不干,引起工商争利的纠纷,物价部门不好解决。

2.经济核算方面。出现掩盖矛盾,放松管理,乱列开支,乱摊成本等问题。

3.财政收入方面。税利合一后,企业普遍存在着宁少交,勿多交、勿早交的想法。

因为,少交、迟交,可以更多地占用利润,既不加收滞纳金,又比向银行贷款付利息合算。同时,发生企业交款计划的编制普遍偏低,拖欠严重,留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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