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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所得额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32页(1880字)

“集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

是中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它包括纳税人每一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其他所得,指纳税人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

集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项目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列支和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等;国务院、财政部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集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1.工业企业

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2.商业企业

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商品流通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简易建筑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3.饮食服务业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在缴纳所得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4.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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