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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体系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37页(607字)

日本地方税的税收体系。

按征税团体的种类来划分,地方税可分为“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都和都的特别区,分别准用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的规定)。此外,还可分为没有特定用途的“普通税”和有特定用途的“目的税”。

地方公共团体征收的税种,原则上只限“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但经自治区大臣批准,各地方公共团体也可以新设法定以外的普通税。1980年度,新设法定以外的普通税的,已达5个县(核燃料税等)和49个市町村(商品券发行税、砂石采集税和广告税等)。

道府县税的中心是事业税和道府县民税。这两种税,单是征自法人的部分,就占道府县总税收的4-6%。

不动产购置税和餐馆饮食等一些易受景气变动影响的消费税种,也是道府县税种的主力。汽车购置税和轻油交易税是用于建设道路的目的税,将其一部分拨给市町村。

在市町村税中,主要的税种是市町村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两者占市町村总税收的80%以上,这两种税都属于收入稳定、很少受景气变动影响的税种。

但是,固定资产税也有不好的一面,即缺乏随着经济的成长而增加的能力,难以适应新的财政需求。国税以按能力大小征税的原则为中心,而地方税则以按受益多寡征税的原则为主。特别是市町村税,有许多税种是按地方的受益程度征收的。

例如,以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的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计划税,直接向消费者征收的电税和煤气税,以事务所和事业所的占地面积为征税标准的事务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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