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53页(249字)
中国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中的“三征”之一。
是掠夺农民粮食的又一财政措施。粮食征借,始于四川, 1943年,四川对随赋征购的粮食,不再搭付现金,而是全部以粮食库券付给售粮的农民。
陕西、广东、广西、福建、甘肃、四康等省也相继实行粮食征借办法。从1944年起,国民党政府宣布废除粮食库券,全国一律改征购为征借,以交粮收据作为借据。
这种既不付和息,又没有明确还本措施的征借,实际上成了“田赋”的又一来源,农民要交纳几倍于“田赋”的粮食。见“田赋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