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12页(364字)

亦称“行政诉愿”。

在一些国家中,当事人因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违法或有损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而向原处分机关或者是它的直接上级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的行为。诉愿是一种行政救济方法。

诉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诉愿的客体为行政处分。(2)该行政处分须为违反法律并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诉愿的提起为权益受损害者。诉愿原则上用书面的形式提出。

诉愿书需写明诉愿人的基本情况、原处分的机关及其决定、诉愿理由和事实等。受理诉愿的机关须作出一定的决定,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维持原处分的决定。(2)撤销原处分的决定。(3)变更原处分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诉愿决定,可向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各国对诉愿的期限、审理方式和决定的效力等有各自的规定。

诉愿与行政诉讼和声明异议有所不同。

上一篇:证明 下一篇: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