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3页(611字)
“自然人”的对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四项条件决定了法人的特征:(1)法人为独立的社会组织,无需依赖其它组织而独立存在。
必须依赖其它组织而存在的组织,如工厂的车间,机关的科室,学校的系所等,则不能成为法人。
(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即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由法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与组成法人的个人、集体的财产或者创立法人的国家的财产相分离。(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拥有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如果某一社会组织必须依赖其它组织对外承担财产责任,它就不能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4)法人必须依法成立,这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尽管由于法人的性质、业务范围不同,其设立程序也有区别,但都必须依法成立,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从不同标准可将法人作各种分类:(1)根据财产的性质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与集体所有制法人。(2)根据设立的目的和业务活动内容的不同,分为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
根据设立是以社员的存在为基础还是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财产为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根据国籍的不同,分为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