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63页(233字)
企业在生产国家规定有统一价格的产品时,由于初期条件差,成本偏高,执行统一价格有困难,由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一种短期内实行的价格。
临时价格应在规定的最高幅度内(一般是不超过国家统一价格20%),按保本无利或微利的原则制订,并要规定照顾期限。在同一地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产品只许制订一个临时价格。实行临时价格的企业应当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积极创造条件在照顾期限内转为实行国家统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