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10页(259字)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安排在企业的私方实职人员。
私方人员在公私合营企业中,不再是支配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或其代理人,而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明确提出:“把原来企业中的一切在职人员包下来”的方针,要“量材使用,辅以必要照顾”,并以企业为基地进行人事安排。
许多人被安排担任企业的各级领导职务,以发挥其业务技术特长,同时在工作中改造自己。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安排私方人员,是国家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赎买政策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