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61页(365字)

袒护或掩护坏人坏事。

如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假证明,帮助其掩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在中国,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罪犯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假证明或帮助其隐藏、消灭罪证同时又作假证明的行为。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后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

如包庇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伪证罪中的“隐匿罪证”行为都具有包庇罪犯的共同特点,主要区别是:前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后者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前者的行为可以在罪犯犯罪后,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前任何时候实施,后者只限于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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