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02页(623字)

把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用契约形式确定下来的制度。

1986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执行。这个规定顺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改过去多年实行的“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大锅饭”劳动制度,从法律上确认劳动合同制为中国根本性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和工作任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期限,劳动纪律,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等。

社会主义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劳动合同制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反映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利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反映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原来的“合同工”也有很大的不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他们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总的方面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保持同等水平,国家对合同制工人实行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而“合同工”是1956年以后出现的,是类似临时工的一种形式,他们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一般由地方、企业自行解决,总的水平低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他们不享受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