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622页(386字)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人员对本职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

由于公务人员的渎职,必然会给社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危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工作应是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中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的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渎职罪的种类有(1)收受贿赂罪;(2)泄露国家机密罪;(3)玩忽职守罪;(4)枉法追诉裁判罪;(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6)私放罪犯罪;(7)妨害邮电通讯罪。

后来对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贿、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151条贪污罪论处。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他的犯罪行为必须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必须是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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