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脱党分子的党籍、工作与党龄问题的指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6页(1231字)
中共中央于1949年11月20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指示指出,在全国胜利的形势下,过去脱党现在要求解决党籍及工作的人员日益增多,这些人员脱党原因有被迫及个人错误之别,脱党后的表现亦各有不同。
对于其党籍和工作的处理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办法:(1)凡党员过去被迫脱党后,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并设法找党,但因客观困难终未能找到者,其历史经省委或市委严格审查,每段均获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者,可准予恢复党籍,并分配以适当工作。(2)凡党员过去自由脱党,旋又自行悔悟,重新参加革命工作,设法找党不获,现在恳切要求入党者,经审查获有确实证明者,可准予重新入党,并分配其工作。(3)凡党员不论其过去系自由或被迫脱党,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须加以长期考验,不应即予考虑其党籍问题:①长期未作革命工作,虽未发现有反党行为者;②曾有损害革命之行为或嫌疑者;③为敌人服务后又为我工作者;④本人历史复杂,一时无法获得证明者。对于脱党人员的工作问题,《指示》要求,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和照顾党内外的影响,对脱党人员在政治上尚不能完全信赖时,不应分配在党的系统或军政重要领导机关和带有机密性之部门工作,且不宜任以负责职位。
至于历史不清或有政治嫌疑者,除其具有专长,须要慎重地加以使用外,其余一般地应送学校学习,在学习中继续考察,不宜马上分配其工作。
关于党员党龄计算问题,《指示》指出,七大以前,关于处理党员党籍办法中,有因党员脱党后较长时期未继续为党工作,或脱党时期某段情况一时无人证明,或因有其他不好表现者,采取扣除党龄的办法,即恢复其党籍,但中间一段不算党龄,予以保留或作为处分。七大以后,中央组织部在处理此种问题时,没有采取中间扣除党龄的办法,因为此种办法有割断历史的缺点。《指示》规定,如党员系被迫脱党,确无法找到组织,且因能力限制及缺乏社会关系,不能作出显着工作成绩,而当其一有机会即又继续找党者,其党籍应予全部恢复。
若党员脱党后,无反党行为,只一度消沉,未有积极找党和为党工作,但为时不久,旋即觉悟,转为积极工作,表现有成绩,因而又回到组织者,亦应全部恢复,中间表现消沉的一段应以错误论,不扣党龄,只酌情给以适当处分,或给以批评,并在结论中指出。
如党员在脱党期间一段无人证明,应分别情况,或暂准重新入党,或暂不解决其党籍问题,俟获有确切证明后再行处理。如党员在脱党后长期未积极找党,亦未做革命工作,现在环境一好又来找党者,其党籍不能恢复,自无扣除党龄问题。如果党员在长期工作中表现其成绩和进步,因而可以重新入党,其过去的党龄,因其以前脱党,自应取消,不能再算。
如党员在脱党后失去党员气节或叛卖党和阶级者,即使过去功劳很大,或失节后又复坚定起来,其过去党籍应予以开除;今后若各方面具备一个党员条件时,可考虑其重新入党,不能扣除其中间一段,恢复其前后两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