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杀党员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5页(237字)

党员自杀,原因很复杂,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应笼统地一概定为叛党行为,开除党籍。

凡是过去这样处理的,现在家属、亲友要求改正,或党组织认为处理不当时,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复议。“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大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大搞逼供信,有些党员被迫自杀。对这类情况,都不应以自杀叛党论处,可写明是被迫害致死,或者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如果本人确有严重问题,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则应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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