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2页(1050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消除限制和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的协议。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正式签订。70年代末以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竭力要把投资措施纳入关贸总协定纪律约束的轨道。1982年,美国提出把投资问题列入该年举行的总协定部长级会议的议事日程,但未被接受。1986年10月,“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宣言决定将这一问题列入谈判范围,并为谈判三大议题之一。在谈判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发达国家要求强化对投资措施的纪律,禁止采取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谈判的重点是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怎样减少这些不利影响,而不是限制投资措施本身;对那些不利影响应逐个地予以解决,而不应一刀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应得到充分的考虑。大多数发达国家主张按照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规定的原则,把当地成份和外汇平衡要求列入禁止范围;但发展中国家和个别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坚决反对把出口要求列入禁止范围,主张只能根据争端处理的程序进行个案处理。谈判组主席最后终于没有把出口要求列入协议之中,从而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共9条,1个附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协定的第2条规定,在不损害《关贸总协定1994》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成员不得采取与《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和第11条不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3)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发展中国家成员可按《关贸总协定1994》第18条、《关于关贸总协定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和1979年11月28日采用的《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的贸易措施的宣言》,允许其背离《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和第11条的程度和方式,自行暂时背离第2条的规定。(3)通知和过渡安排。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后90天内,各成员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本协定规定不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这些已通知的投资措施,其中发达国家为2年,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
(4)透明度。要求各成员履行其有关承诺;有关出版物应通知秘书处;对有关资料的要求给予同情考虑。但不要求任何成员公开那些一旦公开即会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6)设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就本协定的执行和实施的任何事项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