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6页(346字)

为某工业、商业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申请注册的、为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它可分为:(1)属于合作社、协会、商会或某个大工业企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商标。(2)由不同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集体组织所有的商标。

主要用于该集体成员的商品,或其质量达到该组织所定标准或条件的商品上。其功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所生产的商品质量受该集体组织监督,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一个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由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转让。

许多国家对集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并订有专门章程,规定其使用条件和侵权应负的责任。中国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确认了这一商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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