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额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4页(701字)

中国实行的国家分配或授予地方、部门、企业的用汇指标。

是国家外汇管制的内容之一。实质是一种使用外汇的权利。包括商品进口外汇配额和非贸易外汇配额。前者指某些机构和进出口公司可用于支付商品的进口和劳务费用的外汇数量,一般与进口配额制一并采用。

后者指可用于支付贸易项目以外的各项,如专利、版权、侨汇、利息、旅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等的外汇数量。有些国家外汇额度与鼓励出口的措施配套采用,以达到限制进口用汇、刺激出口创汇的目的。中国外汇额度的来源有:(1)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计划统一分配的外汇额度。(2)地方、部门或企业创汇、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成的外汇。

其作法是:由用汇单位填写外汇额度调拨单,写明用途与期限,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登记后转给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业务;用汇时,凭外汇额度使用单向银行购买外汇,对外开证视同用汇,作为额度支出。中央外汇,在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达的额度内,实行贸易外汇季结季清,从属费用外汇年结年清,逾期注销的办法;地方周转外汇,在规定额度范围内使用。进料加工和各项留成外汇使用期不限,以额度用完为止。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额度管理制度。

一般贸易用汇,只要有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对实行配额、许可证和登记证的贸易进口,只要持相应的合同和凭证,就可办理购汇。

对于非贸易项下的经常性支付,凭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办理购汇。非经常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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