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6页(467字)

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国现行的有关法规主要有1985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进出口贸易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1989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1990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1990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单位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综合上述法规规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

(3)拥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保证完整无缺,或者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保证人作抵押或担保。

(4)确有贷款的还本付息能力。(5)只在一家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帐户(但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基本帐户或辅助帐户)。

(6)能够按期报送报表,接受银行的检查监督,并能就有关情况作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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