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1页(805字)
亦称“委托加工贸易”。
由境外委托人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和包装材料或提供某些设备,东道国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规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由委托人销售,受托人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境外委托人,称为定作人;东道国受托人,称为承揽人。
对外加工装配的特点是:(1)它是境外定作人和东道国承揽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境外定作人是指外国或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东道国承揽人是指东道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2)对外加工装配是境外定作人和东道国内承揽人之间在合同的基础上以完成一定的加工装配任务为内容的双务有偿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资本与劳务的关系。(3)在加工装配过程中,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加工装配的成品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对外加工装配有3种基本形式:(1)来料加工。
由境外委托人提供原材料等,东道国受托人按规定的要求加工,成品由委托人销售,受托人收取工缴费。(2)来样加工。由境外委托人提供所要加工产品的式样、规格、花色等,由受托方根据对方要求,用自己的原材料加工,成品交委托方销售,受托方收取工缴费。(3)来件装配。
由境外委托人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由东道国受托人按对方的要求进行装配,成品交委托方销售,受托人收取工缴费。对外加工装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方式。
它与补偿贸易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委托关系,后者是一种买卖关系。
前者受托人对不作价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产品成品不拥有所有权,后者进口方对机器设备及产品成品拥有所有权。
前者以赚取加工费(工缴费)为目的,后者以不付现款引进机器、设备为目的。1979年9月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87年11月海关制定的《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就有关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