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7页(509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监管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行政规章。
1993年4月10日由海关总署、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共同发布,5月1日实施。共12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适用对象是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2)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生产企业,应持主管部门批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3)进出口的货物,应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等单证。(4)区内企业经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报告货物的使用、销售、加工、出口、库存等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5)海关对开放地区单位或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区别用途予以免税。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只限于本单位本项目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6)对外开放地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境,经批准转内销时,应向海关申报,补办进口纳税手续。(7)加工出口项目进口料件或加工的半成品需转厂加工时,应报海关监管。(8)进出口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参见“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