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6页(862字)
“直接抵免”的对称。
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所给予的税收抵免。实行间接抵免是收取股息公司的所在国,为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以用“间接”二字,是因为母子公司是不同国家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在东道国所缴纳的税款,不是由母公司直接缴纳,不能享受直接抵免。但是,由于子公司的利润毕竟是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母公司从子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出于此,母公司收到股息后又须向所在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例如,对子公司在东道国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予以抵免,自可避免国际重叠征税。间接抵免,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常在其国内税法中加以规定,但有些国家的国内税法未对间接抵免作出规定,而是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采用间接抵免的措施。
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享受者必须是法人股东,而不能是自然人股东。(2)享受间接抵免的法人股东必须是直接投资者,而不能是坐享股息的证券投资者。
(3)作为直接投资者的法人股东在付出股息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德国、英国、日本和加拿大规定,国内居民公司必须在国外公司中拥有25%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待遇。中国和美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只要拥有10%以上的股票,就能享受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的复杂性在于收取股息的公司并非都持有付股息公司的100%的股份,同时,付股息公司也并非将100%的利润作为股息分配。因此,收取股息公司可获得的间接抵免额,就是付股息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按比例属于股息的份额。这一份额视为收取股息公司向付出股息公司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即视纳税额为间接抵免额。
由于享有间接抵免的收取股息公司必是母公司,而付出股息公司则是子公司,间接抵免额的计算公式可表达为:
对于多层间接抵免,则适用于下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