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品商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2页(488字)

经海关批准一般设立在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内专门经营进口免税外汇商品的商店。

免税商店经营的商品大多是各国名牌烟酒、香水、饮料、皮具手袋、食品、日用小电器、家用电器以及旅游纪念品等。免税商店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按海关对保税货物、保税仓库监管规定办理监管手续。

中国海关准许中国民航国际航班、广九直通客车以及客轮上附设免税商店。

销售对象是已办完海关手续,等候出境的旅客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境旅客、国际海员、使领馆区工作人员等。

中国免税商店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向海关总署备案。其进口的货物,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向进口地海关办理手续。

货物进口后,应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专门仓库内,应建立专门帐册,并制作向海关报送进口、销售、结存的清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凡有残损、丢失商品,须报经海关查对核实。残次的商品转内销处理时,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酌情减免进口税。国际运输工具上设立的免税商店在该运输工具停留中国口岸期间,应停止营业并由海关加封,于出境时再予启封。免税品商店需要的货架、柜台及推销工具(如手推车)等进口时,海关按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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